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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7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永年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12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分别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6月27日召开了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法规论证会。6月29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77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我省下一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十五”期间,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由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高新技术产业还存在总量和规模偏小、对经济增长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考虑,通过立法保障,形成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规范和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贵州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删去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几字。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3、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取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将高新技术成果在本省区域内实施转化或者产业化,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4、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认定、复审的具体办法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制定” 一句。
  5、删去第十四条中“或者新购置”和“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几字。
  6、在第十五条第一款“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前增加“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几字。
  7、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简化手续,”几字。
  8、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9、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高新技术人才的”后增加“科研启动经费、”几字。
  10、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工程项目,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
  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
  11、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此外,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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