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项第三款中的“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录用、聘用人员时”修改为“自治州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删去“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句;将第四款中的“自治州内的事业、企业单位”修改为“自治州的事业、企业单位”。
2、删去第二十九项第二款中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一句;将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照顾,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3、删去第三十项原第一款中的“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模式”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将第三十六项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安排在自治州的交通、能源、农业、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5、将第三十九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6、将第四十二项第一款中的“自治州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修改为“自治州实行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
7、删去第四十六项第二款中的“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句。
8、将第四十八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各类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加强灾害的防治和紧急救助工作”。
9、将第五十一项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10、在第五十二项第一款中的“科技”之前加上“卫生”二字。
11、将第五十九项第二款中的“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修改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修改为“发展高中教育”。
12、将第六十三项中的“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13、将第六十六项第二款中的“城市居民和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修改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制度”。
14、将第七十项修改为“删去第七十三条”。
15、将第七十一项修改为“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