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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农产品产地、生产、经营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条例(草案)》对产地监管重点作出规定: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划定、标示内容、调整程序进行了细化;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从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角度,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规定了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防止产地污染。
  在农产品生产管理上,《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其他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同时,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并建立相应经营档案。
  在农产品经营管理上,《条例(草案)》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贵州日报记者 肖菡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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