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将进一步明确
贵州日报讯 9月18日,《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条例(草案)》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概念作出规定,即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据了解,在特许经营的范围上,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建设部的规章将特许经营的范围规定为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但我省制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将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等非经营性服务行业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经过两年多实践,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队伍的服务水平有重要作用。《条例(草案)》的规定与《办法》基本一致,由于2005年已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故《条例(草案)》不再将公共客运交通纳入适用范围。
在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上,《条例(草案)》提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来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规定了相应程序。对通过招标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协议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同时,为确保特许经营中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利益,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了公示和备案制度。
为了避免经营者将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计入成本,最后转嫁到用户头上,《条例(草案)》规定了应当减免一些微利的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如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等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
此次会议上,委员们将结合我省实际,就《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贵州日报记者 肖菡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