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贵州日报讯 9月18日,《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问题、从业人员义务和权利、乘客义务和权利等问题,对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将全面进行规范。
据统计,截至2007年5月底,全省城市客运车辆18368辆,其中:大公共汽车3192辆;小公共汽车(中巴)1905辆;微型公共汽车405辆;出租汽车12866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迅速,有效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要求,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规范。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条例(草案)》规定,乘客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等六类行为,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草案还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等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乘车秩序;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等等。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不提供有效发票的;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贵州日报记者 肖菡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