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及立法听证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中的“校车”修改为“专车”。
2、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流量”后增加“行人流量”几字。
3、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强管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检测。”
4、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5、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行人、乘车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6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