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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蒲明发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5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8日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修改意见。2006年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不需要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需要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3、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审计部门”修改为“审计机关”,在“竣工决算”后增加“审计”,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4、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设计”前增加“勘察”。
  5、将第三十条中的“行政责任”修改为“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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