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农村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贵州日报讯 在我省农村,群众生病大部分是靠农村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用一根针、一把草救死扶伤。但是这部分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的人甚至还是文盲,根本不具备执业医师的文化条件,也不可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证。这一问题现在可望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7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省卫生厅负责人作关于《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说明时称,根据我省农村的特殊性,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逐步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医疗水平,方便农村人民群众,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通过培训,发给乡村执业医生证,使他们的行医活动合法化。
据悉,我省中医医院有67所,部分综合医院设有中医科和中医病床,18.1%的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科,20%的村卫生室村医能用中医药防治疾病,完成全省诊疗工作量的11.6%。全省有中医病床4896张,居全国第30位,有中医医师4718人,居全国第28位。要发挥我省中基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制定《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在我省农村,群众生病大部分是靠农村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用一根针、一把草救死扶伤。但是这部分人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的人甚至还是文盲,根本不具备执业医师的文化条件,也不可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证。这一问题现在可望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