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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物保护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日报讯 由于一些地方过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珍贵文物遭受破坏,尤其是集中反映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习俗的代表性实物流失较为严重。7月25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对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物保护作出了规定。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同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与本省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等相关、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题博物馆。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物保护专业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在发现文物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文物保护方案,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保护措施列入建设工程规划。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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