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
贵州日报讯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
9月19日,省农业厅厅长陶性潜作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198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出台了《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并在1986年7月进行了一次修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法》所确立的带有较强计划经济色彩的渔业管理体制,与渔业生产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新《渔业法》作了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强化了对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管理;二是对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实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渔业资源捕捞许可制度;三是注重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这样,我省1986年修订《条例》的许多条款与新《渔业法》的规定就不尽一致,特别是在渔业管理体制和渔业生产、渔业资源管理等方面不相适应,亟须按照新《渔业法》的要求重新进行规范。因此,依据新《渔业法》,并结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制定该《条例(草案)》,分别对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养殖生产、水产苗种、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贵州日报记者 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