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光奇辞去职务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光奇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张光奇辞去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光奇申请辞职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张光奇辞去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