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9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中医药条例,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把我省中医药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一条中“为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后加上“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一句。
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活动,适用本条例”。
3、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五条中的“苗族医药”修改为“苗药”,并将最后一句修改为“帮助、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4、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六条第一款中“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需求”修改为“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5、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七条中的“吸引”修改为“鼓励和支持”。
6、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八条中的“中医药名老专家”统一修改为“名老中医药专家”。
7、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将学习中医药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内容”。
8、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中的“项目”修改为“事项”;同时,删去第一项中的“评审”,将第二项中的“技术职务资格”修改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十二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后加上“或者具备条件的地方”几字。同时,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并中医医疗机构。”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并删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几字。
10、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村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科技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中药制剂在指定的中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宗品种的开发;鼓励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鼓励中药企业、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依法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
13、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重视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医药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加强中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新品种研究,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14、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原第十八条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
15、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原第二十五条“专门培训”后增加“经考试合格后”几字。
16、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二十六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句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7、为了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州、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地方”,并删去“自治条例”几字。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发展中医药条例,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把我省中医药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一条中“为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后加上“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一句。
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活动,适用本条例”。
3、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五条中的“苗族医药”修改为“苗药”,并将最后一句修改为“帮助、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4、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第六条第一款中“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需求”修改为“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5、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七条中的“吸引”修改为“鼓励和支持”。
6、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八条中的“中医药名老专家”统一修改为“名老中医药专家”。
7、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将学习中医药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内容”。
8、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中的“项目”修改为“事项”;同时,删去第一项中的“评审”,将第二项中的“技术职务资格”修改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第十二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后加上“或者具备条件的地方”几字。同时,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并中医医疗机构。”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并删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几字。
10、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村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1、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科技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中药制剂在指定的中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12、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宗品种的开发;鼓励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鼓励中药企业、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依法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
13、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重视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医药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加强中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新品种研究,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14、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原第十八条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
15、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原第二十五条“专门培训”后增加“经考试合格后”几字。
16、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二十六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句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7、为了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原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州、自治县”修改为“自治地方”,并删去“自治条例”几字。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