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贵州日报讯 11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华在作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上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条例(草案)》还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贵州日报记者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