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1月2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10月10日、11日,法工委就《条例草案》到天柱县、雷山县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基层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三条中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加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及其派出机构”删去。
3、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九条第二项、原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几字、原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句,以及原第四十六条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几字,一并删去。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4、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5、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预算的有关具体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6、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调整方案的具体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承担。”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7、将原第二十八条中的“和有关方面”几字删去。
8、将原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为:“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起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10月10日、11日,法工委就《条例草案》到天柱县、雷山县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基层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三条中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加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及其派出机构”删去。
3、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第九条第二项、原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几字、原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句,以及原第四十六条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几字,一并删去。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4、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
5、根据委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预算的有关具体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6、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调整方案的具体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承担。”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7、将原第二十八条中的“和有关方面”几字删去。
8、将原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为:“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起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