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5年3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致函九个市州地,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3月3日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才市场是人才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形式,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人才的需求量日趋增大。而伴随着高校扩招、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带来了大量闲置的人才资源。为解决人才供需矛盾,缓解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各地纷纷建立了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一方面在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却因部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律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带来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新的形势要求通过立法将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实行依法管理,才能使我省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有效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因此,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我省人才市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是对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原则和主管机关的职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招聘、人才应聘、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健全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
2、在第四条中的“公平”后增加“公开”二字。
3、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市场的发展”。
4、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中的“注册资本(金)”修改为“注册资金”;第四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5、第十条中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审批机关”修改为“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6、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的”;第二、三项后增加“的”字。
7、第十三条中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第一项中的“有固定场所”修改为“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8、第十四条中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省行政
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修改为“举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交流会”。
9、第二十一条“宗教信仰”后增加“等”字。
10、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主管部门”;第三项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统一派出挂职、扶贫、援藏的人员和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的”。
11、第二十四条中的“签定”修改为“签订”。
12、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人才招、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3、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14、第三十三条中的“公共媒体发布”修改为“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15、将部分条文中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数字和顺序需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致函九个市州地,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3月3日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才市场是人才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形式,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人才的需求量日趋增大。而伴随着高校扩招、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带来了大量闲置的人才资源。为解决人才供需矛盾,缓解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各地纷纷建立了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一方面在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却因部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律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行为不规范,带来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新的形势要求通过立法将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实行依法管理,才能使我省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有效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因此,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我省人才市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是对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原则和主管机关的职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招聘、人才应聘、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健全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
2、在第四条中的“公平”后增加“公开”二字。
3、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人才市场的发展”。
4、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中的“注册资本(金)”修改为“注册资金”;第四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5、第十条中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审批机关”修改为“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6、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的”;第二、三项后增加“的”字。
7、第十三条中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第一项中的“有固定场所”修改为“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8、第十四条中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省行政
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修改为“举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交流会”。
9、第二十一条“宗教信仰”后增加“等”字。
10、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主管部门”;第三项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统一派出挂职、扶贫、援藏的人员和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的”。
11、第二十四条中的“签定”修改为“签订”。
12、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人才招、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3、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
14、第三十三条中的“公共媒体发布”修改为“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
15、将部分条文中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数字和顺序需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