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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5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并于2005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4 月7 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办法修正案》的意见。4 月29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办法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一致,对《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办法修正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2、将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合并,修改为“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此外,建议对《办法修正案》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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