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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中末尾的“的”字;
  3、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提高”修改为“改变”;
  4、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的“依法”二字;
  5、在第三十条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和抵押的证件,并”几字,同时将“办理”修改为“处理”。
  6、将第三十五条调整作为第四章的最后一条,即第二十八条,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7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无合同约定的,原单位可以按照培训或者引进人才后,人才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或者引进费用20%的比例计算收取补偿费。”一句修改为“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国家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便于操作,不改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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