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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非生产性用火”;并相应地在第三十六条增加相同内容,作为第六项。
  2、《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例修正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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