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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从事金融业务,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

 

 

  2020年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今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1年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例如,第五条第一款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后增加“确定相应机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确定相应机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履职问责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根据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新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在名称中标明行业类别。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与此同时,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地方金融组织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研判会商工作和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

  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履行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责任,及时启动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范处置风险。同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登记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根据规定,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违反该规定,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记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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