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芳芹作关于《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面对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主流和非主流同时并存、社会思潮纷纭激荡的新形势,如何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
多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打造了一系列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编写了大量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目标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社会科学普及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工作网络还不够健全,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推进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理顺体制机制,规范权利义务,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科学普及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白芳芹指出。
据悉,2019年8月13日,按照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社科联、省社科院、贵州民族大学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通过多次调研座谈论证,在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9月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例中贵州特色的体现。一是在内容上,明确了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为我省社科普及的特色内容。二是在形式上,利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新型特色智库、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等开展社科普及活动,作为我省社科普及的特色形式。三是在载体上,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鼓励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场所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将社科普及融入民族民间文化。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科学普及责任的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科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社科普及工作的职责,紧扣“七进”宣传学习工作要求,开展各类社科普及活动。三是强调社会科学普及的公共文化服务性质,与我省已出台的《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形成配套机制,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社科普及的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的专项保障。一是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的地位,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二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社科普及资金,保障社科普及工作正常开展。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社科普及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职责。
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和发展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机制,促进社科普及的高质量发展。二是确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三是对社科普及优秀成果和社科研究优秀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作出了细化规定。
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监督检查机制。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职责。二是明确了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协助人民政府督促检查的职责。三是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的职责。(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