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进行修正和全面修订,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分别制定于1989年和1990年,虽历经多次修正,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和城镇化进程加速,部分条款已滞后于上位法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现实需求,特别是今年下半年村居两委换届工作的现实需求。为此,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毕节代表团部分代表也提出了修法的议案,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去年10月,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牵头,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参加的法规起草小组迅速成立。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文件、上位法精神,赴安顺、黔南、黔西南、黔东南等地实地调研,深入乡镇、村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总结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形成了修订草案文本。
为充分汇聚各方智慧,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据统计,村(居)两个修订草案累计收到意见建议195条,起草专班逐条研究、反复斟酌,吸纳36条,分别针对两个修订草案各自召开12次改稿会,对文本进行多轮打磨完善。3月13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了两份《修订草案》议案。
此次修订紧扣上位法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对现行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修订内容突出几个重点:
一是强化党对基层自治的领导,明确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二是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机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居民会议与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将提议召开的居民比例从五分之一降至十分之一,提升居民参与议事的便利性。还增加居民代表会议条款,明确其组成、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特殊情况还允许个别居民代表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条款,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可通过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开展协商。进一步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明确村民对虚假公开的举报途径及处理机制,保障村民知情权。
三是优化村(居)民委员会履职体系。结合贵州实际,村民委员会优化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明确可以设立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根据现实需要,增加村民委员会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等职责。而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和下属委员会设置更加符合现代社区治理需要,增加居民委员会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健全了民主监督体系,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强化村务监督机构作用,规范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明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审计结果需向村民公布等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服务保障措施,明确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优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办公用房”扩展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增加社区信息化建设条款,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下半年,我省将启动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上位法要求,同步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并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与上位法紧密衔接的同时,注意四部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既关注基层治理的共同点,又关注城乡之间的差异处。(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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