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省司法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将我省列为自然灾害防治立法试点省份,2020年底我国启动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为我省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省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2020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88个县(市、区、特区) 1292个乡(镇) 475.65 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90.53亿元。同时,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综合防治自然灾害机制有待完善、灾前综合预防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我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适应机构改革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变化,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法规十分必要。”省司法厅作说明时指出。
2020年10月,省司法厅、省应急厅会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贵阳市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司法厅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律师协会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经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会后,根据会议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应急厅认真研究后吸纳了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社会委办理后,该委即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福泉、玉屏、威宁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阳、习水、六枝、黔西、织金、望谟等6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于11月8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21家省直有关单位、部门及相关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
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梳理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提前介入参与起草、调研、改稿等工作掌握的情况,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社会委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共10章72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一是明确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公众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细化规定了主要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和无缝对接。
二是明确统一的综合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减灾委员会,防汛抗旱等专项指挥机构在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体系化支持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和科技支撑的作用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水平和效率,规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设施装备的保障。
关于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和治理。一是强化规划的统一协调。规定县级以上应急、水利等部门应编制自然灾害综合或专项防治规划,明确了具体编制原则和程序,规定编制相关各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
二是强化风险的源头防范。明确建立综合风险普查、风险评估、灾害隐患排查等机制,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等九大工程建设,针对各单灾种的重要风险点和近年来的极端天气事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将自然灾害防治关口前移,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三是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明确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的应急预案体系,对应急演练责任主体、演练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灾害信息报告和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等机制,并按照预警等级规定了对应的预警措施。
四是加强基层的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和推进基层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建设,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把我省基层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提升基层灾害防范能力。
关于救援救灾和灾后恢复。一是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启动、解除等程序,规定了具体处置措施。
二是健全灾后救助机制。明确通过提供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服务等抚慰受灾人员及其家属,并对做好过渡期安置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健全恢复重建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应急部门牵头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规定了基础设施重建、农林业恢复、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