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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法规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永胜作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以上条例于今年3月分别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起草、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指导并组织论证,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黔西南州、印江自治县和关岭自治县作了修改完善。

  “接到报请批准的条例文本后,省人大民宗委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将意见向三个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反馈。”任永胜介绍,5月8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三个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报告。

  报告指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适应新时代形势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对印江河流域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印江河流域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加强印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好促进该县生态文明建设。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根据上位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对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加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个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报告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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