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1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关于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保工作实际,对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生态环保的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26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农委和环资委参加,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具体修改意见
(一)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修改意见中的“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修改为“鼓励生产使用新能源汽车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条修改意见中的“还牧”修改为“还草”。
(三)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删除第三条修改意见中的“和采集发菜”。
(四)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根据修改意见第一条,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五)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第二条修改意见中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关事项说明
有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中的一些条款的修改在贵州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制委员经认真研究认为,本次法规清理,是严格按照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的要求对标对表,基本上是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表述,确保达到清理要求。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决定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