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条例》中的“河库”修改为“河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第三条中的“湘江干流”前增加“湘江,包括湘江干流和支流”,《条例》中的“湘江干、支流”相应修改为“湘江”。
3.第六条中的“河长制”修改为“河(湖)长制”。
4.第九条修改为:“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湘江保护工作。”
5.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未经批准”前增加“并依法给予补偿”。
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水利工程”修改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7.第四十二条中的“应当达到纳管要求”修改为“应当达到截污纳管要求”。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