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中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前增加“并向中心村及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集中”。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寨规划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寨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3.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有机融合”修改为“相衔接”。
4.第十一条删去“在特定场所”;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前增加“村寨规划草案”。
5.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6.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村寨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7.第四十四条中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