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开展调研。2020年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二次审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注重图书馆信息化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以及“市州公共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条例(草案)》还充分关切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建设,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适当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具有民族特点、地域特色的数字信息资源体系”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图书馆应当支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清洁消毒、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更加完善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在法律责任章节,行使处罚权的由原“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本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具体的“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