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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作关于《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

  2020年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

  修改稿中,在第一条中的“推进法治贵州建设”前增加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常住人口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人均经费标准,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

  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由原来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言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利用已有的传统文化资源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查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依法履职”的内容作为第一款,并要求“国家机关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测试”,明确了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

  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平台技术运用,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考试,实行普法工作绩效的统一管理考核。”

  此外,修改稿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会议安排,全体会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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