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1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继续审议《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2019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认为。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相关行业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黔南州、都匀市就计划用水管理、管网漏损、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征求部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州市直有关部门、供水公司、用水大户、居民代表的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2019年12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价格”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一个重点,也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法制委员会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完善,明确在保障居民用户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增加了听证规定和动态调整的要求,同时规定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由供水单位代收,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户基本用水需求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居民用户阶梯水量和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居民、非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实行动态调整。”
此外,明确“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由供水单位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和完善计量设施、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质提升、节水科技和节约用水奖励,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