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正康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我省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合同欺诈行为在某些行业还较严重。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增大了其他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交易风险和成本,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一些公用企业、垄断性企业、房地产、装修等行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需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合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省工商局局长杨正国在做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认为,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不仅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合同当事人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信用观念,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立合同当事人信用档案,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和资信调查服务,指导其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全面履约,避免无效和违法合同的产生,防范合同风险。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应当适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采取备案制形式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事后监督。
对于格式条款的监督,《条例(草案)》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下列主要责任的内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当的保修、承诺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主要责任的内容: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记者 刘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