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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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在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行政法规”后加上“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议”前加上“会议”二字;
3、将第十五条中的“依照规定程序”几字删去;
4、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一句修改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先行研究。必要时,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