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5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条例》进行指导。2007年12月13日,委员会协助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8年3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审议。会议认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