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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7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5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康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贵阳代表团叶二仆等十四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省级红枫湖百花湖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环资委在收到议案后,立即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专人负责,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2008414日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就议案办理情况和议案领衔人叶二仆等代表交换了意见。2008430日召开了委员会第2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是贵阳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好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资源,不仅关系生态, 更关系到省城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列为“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两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进一步做好我省资源开发,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切实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是一次有益的探索。

  建立“两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和受益者在成本分担与效益享受上趋于合理,在我省尚待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涉及的内容很多,诸如补偿的范围、标准,补偿资金的筹集、合理分担等,需要确定。据了解, 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开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工作,一些省份和地区已开展了此项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省财政厅、环保局已开始就此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国家有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精神,本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我委也将积极参与此项调研工作,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我们的条件也成熟时,适时推出我省“两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全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好示范。另外,贵阳市代表团李涛等代表所提出的,关于“建议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修订计划”的议案中,也提到建立“两湖”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我们在修订《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中,也将就此问题一并进行调研。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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