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5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鄢贵权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铜仁地区代表团谢庆生等二十九名代表提出制定《贵州省磷资源管理办法》第2号议案(以下简称《办法》),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收到议案后,委员会十分重视,认真组织了研讨,2月21日将议案文本分送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月29日,有关部门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了我委。4月22日委员会负责人与议案领衔人谢庆生代表进行了意见沟通,4月23日又赴铜仁听取了其他提议案人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委员会于2008年4月30日召开第2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谢庆生等代表高度重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出制定《办法》,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我省磷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好生态环境,使我省磷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所提的内容,也切中了我省磷资源保护、管理的要害。鉴于磷资源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在矿产资源的规划、审批、勘探、开采、营销、环境保护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我省2000年3月颁布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都已经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石和尾矿。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要求,以露天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边坡稳定”。为了进一步搞好磷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2007年3月省政府专门出台了《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贵州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贵州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三个规范性文件,应该说,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能够规范包括磷资源在内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活动。
之所以出现议案中提到的,目前磷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存在滥采滥挖、开采方法粗放、回采率低、产品附加值低、资源价值没有得以充分体现,造成环境危害,资源破坏等问题,是有的地方贯彻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力度不够,有关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造成的。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省磷资源丰富,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在资源管理上,我们有法律和《条例》作依据,但《条例》颁布时间较早,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对《条例》进行修订的可能性,届时,我们将认真吸纳议案在磷资源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磷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有效管理。至于是否单独立法,建议由环资委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的情况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后,再作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