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资料”两字删去;
2、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水族语言文字和水书文化”;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水书文物损坏、流失以及水书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