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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行政法规后加上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议前加上会议二字;

3、将第十五条中的依照规定程序几字删去;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81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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