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行政法规”后加上“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议”前加上“会议”二字;
3、将第十五条中的“依照规定程序”几字删去;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8年8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