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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5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彭伯元

 

省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41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修正案(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前,在《修正案(草案)》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前期立法调研和文本修改,并于427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民宗侨委、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计生委、省公安厅法制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单位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5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01010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结合我省实际,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办法中进行规范,以适应新形势下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实际需要,《实施办法》的相应条款作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共十二项,对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程序,村务民主监督,任期、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固定补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该《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意见
  1在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第五款第四句中的“原则上”几字删去。
  2将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每年一月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务重大事项”修改为“每年一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务重大事项”。

3将第九项第二十一条中的“补贴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修改为“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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