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对贵阳市20101月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6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20101029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并于20101029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两个《决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122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两个《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两个《决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