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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5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418日交由农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此前,委员会派员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421日上午我委召开有省粮食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11家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56日邀请常委会农业方面咨询专家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510日农委召开第29次委员会会议,结合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我省属粮食紧平衡地区,粮食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粮食生产能力虽较过去有所提高,但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障协作机制不健全,生产保障措施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应急管理和调控程序不够明确等,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局限于粮食流通和储备领域,对上述问题没有相应规范。为了建立全面、协调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粮食储备和流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保障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规定了粮食生产、流通、储备、调控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二条第三款“成品粮”后增加“和薯类”。

2、在第四条第三款“农业、”后增加“水利、”。

3、将第五条“减少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损失浪费”修改为“在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减少损失浪费”。

4、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按照国家规定”几字。

5、将第九条“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修改为“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6、将第十条“鼓励和引导”修改为“引导和鼓励”。

7、删去第十二条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几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后增加“决定”二字,将“补偿”修改为“补贴”。

8、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三)项“霉坏、变质”中的顿号。

9、将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扶持”修改为“引导和扶持”。

10、在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前增加“由”字,删去“应当”二字,将“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一句修改为“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11、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规定”;原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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