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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1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10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111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124日和25日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和咨询专家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12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行政强制法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贵阳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违法嫌疑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保存单位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已登记保存的物品”。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保存的物品由于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将《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暂扣作业工具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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