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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14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11120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于1215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单位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219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7年,省人大常委制定布了《州省流动人口管理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施行以于规范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济的不断展,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已成为流入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明确了对流动人口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已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重新制定例,对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省实际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定,符合家法律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九条第二款第一句中的“办理”后增加“或者不办理”。

2、删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3将第十八条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按照规定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给予警告”。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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