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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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已成为流入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明确了对流动人口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已不适应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重新制定条例,对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九条第二款第一句中的“办理”后增加“或者不办理”。
2、删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3、将第十八条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按照规定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给予警告”。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