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14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1031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112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1129召开了有关单位和部分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15,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中的“所有权行使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3、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5、在第十六条中的“使用人”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后增加“并依法予以赔偿。”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在第二款“施工单位委托”后增加“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7、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将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修改为“五保户、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前增加“白蚁防治机构”。

    9、将第二十五条中的“1万元”修改为“5000元”。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