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将第五条中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
2、将第七条中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修改为“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工艺、材料”后增加“产品”。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