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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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太恒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23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在第三条中的“附属设施”之前加上“桥梁、隧道、渡口和”几字。
2、在第六条第五款中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之后加上“协助”。
3、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
4、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