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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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太恒
省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1年3月5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1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修改决定》起草、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修改决定》起草、修改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10日,委员会协助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论证。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1、《修改决定》说明的最后一句“将第八条中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按法定程序报批’”作为《修改决定》的第二项。此后各项序号顺延。
2、将第九项中的“未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
3、删去第十一项中的“将原文本第四十条修改后的内容合并到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一句。
4、将第十二项中的“新增内容为”几字表述为“修改为”。
5、删去第十四项的序号,并在此段前加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句。
此外,对《修改决定》部分内容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