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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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为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赤水河流域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5月,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2011年2月、6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传耀带领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赴云南省、四川省、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征求意见,云南省、四川省、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制定该条例表示支持。
1、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为立法依据之一。
2、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赤水河流域”后增加“保护”二字,第二款最后增加“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一句。
3、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流域保护目标”后增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几字。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十三条作为第三款。
5、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6、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7、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第二款合并。
8、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9、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修改为“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
10、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