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31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5月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1月25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年6月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快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合理”二字。
2、在第四十五条中的“鼓励州内外组织和个人”后加上“按照国家规定”几字。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