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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7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32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31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1215日,委员会协助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161,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和促进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在第十二条中的“环保”后加上“卫生”二字。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条件成熟的旅游景区(点),可以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抵押权等入股、融资,合资、合作开发旅游景区。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删去第二款中的两处“开发经营权和”几字。

4、将第十七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州、县两级人民政府”。

5、将第十八条中的“村民组织”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实行优惠”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7、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带有”二字。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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